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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蔡繼明:土地改革試點難題待解

發(fā)布時間:2015-03-15  來源:中國建設報·中國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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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2015年全國“兩會”召開前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qū)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qū))行政區(qū)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決定》,允許存量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等入市、同權同價,正式開啟了新土改試點。

  然而全國人大代表、民進中央常委、清華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蔡繼明在“兩會”期間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認為,這一方案距離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要求以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相去甚遠,試點價值并不顯著。

  征地原則尚不明確

  目前的土地改革問題主要有兩個環(huán)節(jié)存在爭議,一是征地如何補償,二是土地以何種形式入市。關于征地制度改革,《決定》和《意見》都強調“要縮小土地征收范圍,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但蔡繼明認為,這個土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回避了公共利益征地原則和征地范圍的確定,只是在征地補償標準上提出了方案,在當前超過80%的農村土地不涉及征地的前提下,補償標準是次要問題,現(xiàn)在更需要盡快明確是何種土地能夠征收以及如何征收。

  “現(xiàn)行的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搞建設,必須申請使用國有建設用地,凡是工商業(yè)開發(fā)和城市建設涉及占用農村集體土地的,一律由政府征收為國有土地才能轉變?yōu)槌鞘薪ㄔO用地,這種征地制度涉嫌違反了憲法公共利益征地原則?!辈汤^明認為,如果按照憲法規(guī)定、《決定》及《意見》的精神把征地行為嚴格限定在公共利益用地范圍內,那么大量非公共利益用地就需要通過城鄉(xiāng)統(tǒng)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加以配置,但按照現(xiàn)已公布的土地改革試點方案,那么即使“成功”,也無助于征地制度的根本改革。

  同時,關于構建城鄉(xiāng)統(tǒng)一建設用地市場,《決定》和《意見》提出要在符合規(guī)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與國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不過本次實施的土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做了狹義的、片面的和靜態(tài)的理解,只允許農村存量的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入股并禁止用于房地產開發(fā),這意味著農村其他建設用地都不能入市。

  “因此即使試點成功,也僅僅涉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1/10的存量經營性建設用地,又如何能夠構建開放競爭、城鄉(xiāng)統(tǒng)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滿足工業(yè)化和城市建設對非公益性土地的需求?”蔡繼明對此提出疑問。

  未觸碰宅基地制度

  關于改革和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決定》特別強調要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其中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增加財產性收入是一個重要目標。長遠來看,最終應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guī)范運行。

  雖然目前農村大量的人口在向城市轉移,農村出現(xiàn)大量閑置宅基地,但根據(jù)目前的描述來看,本次土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只允許“進城落戶農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事實情況是,對于已經擁有宅基地并只允許一戶一宅的集體經濟組織來說,這一要求就使得抵押、擔保、轉讓都無法進行。“我認為,本次試點無論是對于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或是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渠道,都談不上有多大的實質性幫助。同時,對于合理有效整治大量存在的小產權房也難以提供借鑒?!辈汤^明說。

  土地制度改革試點的底線應如何設定?蔡繼明認為,《意見》已經明確指出,要“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條底線。因此,農村集體土地在符合規(guī)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直接進入市場,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允許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在集體經濟組織之外抵押、出租、轉讓,這三項內容都沒有越過制度紅線,應在改革試點中加以探索?!爸挥袑⑦@些內容納入土改試點方案,才能從根本上推進我國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作者:童亦弟     責任編輯:戴海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