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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盡快化解普通高中債務的提案

發(fā)布時間:2016-05-12  來源: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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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為了適應社會發(fā)展和人們對優(yōu)質教育的需求,各地普遍對高中學校,特別是縣級和農村地區(qū)的普通高中學校進行了一定規(guī)模的擴建或遷建工程,這極大地改善了高中學校的教學硬件條件。但是,這種校園建設大多數是通過舉債的方式進行的,其債務規(guī)模已遠遠超過了學校的償債能力。截止到2010年底,我國普通高中債務總額達到1600億。

  高中債務的規(guī)模巨大,使學校背上了沉重的經濟負擔,為了支付每年的高額利息,有的學校不得不壓縮日常運行開支,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開展;有的學校難以保障教師待遇,影響教師隊伍的積極性和穩(wěn)定性;有的學校違規(guī)招收擇校生,收取大量擇校費,加重了教育亂象。還有債主沖擊學校的情況時有發(fā)生,嚴重干擾了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影響社會穩(wěn)定。

  地方政府“負債”建設已經成為非常普遍的現象,在“吃飯靠財政,發(fā)展靠借債”的大環(huán)境下,普通高中負債只是各種建設沖動中的一個表現。高中債務是長期積累而成的,化解難的原因主要有:

  一、示范性高中的大規(guī)模持續(xù)建設,是負債和化解難的主要原因。普通高中債務資金的絕大部分都用于省市級示范性高中建設相關支出,根據湖北省武漢市一項調查數據顯示,省市級示范高中負債金額占全市公辦高中負債總額88.09%。示范性高中建設過大過洋,不但貸款購買土地、建設校舍樓房等,有的學校甚至把大量資金用于建設校門、廣場等附屬設施。一所示范性高中建設所需經費至少上千萬,多則數億。

  二、政府對高中教育的財政投入不足以化解債務。普通高中教育屬于非義務教育,在教育費附加投入方面讓位于義務教育。高中教育的財政撥款主要用于教職員工的基本工資及維持學校的基本運轉,中央和省級政府也沒有安排化解普通高中債務的專項資金,僅靠目前的高中學校財政投入不可能化解已有債務。

  三、高中收費的逐年減少,使得通過收費化解債務的計劃落空。自2001年普通高中學校收費實行“三限”以來,學校收費呈逐年下降趨勢,尤其是擇校生和擇校費逐年減少,直至將來全部取消。校舍維護維修經費、教學設備添置和維修、辦公經費等主要靠學費收入解決,而高中學費一直沿用多年前標準,收費極低。以江蘇省昆山市為例,2013年公辦普通高中(低標準)學費標準為500元每生每學期,而同年公辦合格幼兒園(低標準)的教育費收費標準是280元每人每月,高中收費甚至低于幼兒園收費標準。

  四、缺乏債務的化解途徑,學校償債能力低,導致很多學校舊賬未還,新債又添。與高中債務相關的借債、用款、還貸的管理制度還未出臺,高中學校盲目舉債建設的行為無法規(guī)范。

  為此,建議:

  一、將負債問題納入示范性高中評估體系。修改《示范性高中評估細則》,加入與學校負債問題相關的評估內容,以規(guī)范和約束普通高中學校的盲目借貸行為。通過評估對學校負債數額、規(guī)模、貸款期限等方面加以制約,限制示范性高中負債總額。引導政府和學校樹立正確的教育政績觀,堅決限制地方政府對學校的融資擔保行為,避免不顧經費短缺和自身承受能力,產生新的難以償還的債務。

  二、強化政府對教育投入的主體責任。把高中學校的校舍維護、重要硬件設施添置和維修等必要開支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保障學校的正常發(fā)展,避免因此產生新的債務;對已有負債,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增加轉移支付,幫助其償還債務,尤其要加大對中西部和農村地區(qū)償債能力差的高中學校的資金支持力度。

  三、適當提高高中學校學費標準。普通高中教育非義務教育,可以根據各地實際適當提高收費標準,逐步增加學費在培養(yǎng)成本中的比例,使學校通過合理合法收費收入的方式承擔相應化債責任。

  四、建立普通高中債務化解機制。爭取政府與社會支持,采取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資金解決建設資金。通過出讓閑置校舍、社會捐資、轉讓股份等方式,拓寬經費來源,多渠道多形式籌集償債資金。

作者:     責任編輯:張禹